| 办 公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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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政务信息、督促检查、文秘、档案、机要、宣传、信访及重大会议组织,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机关财务及后勤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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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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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省水利方面的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监督水土保持和渔政执法工作;承办地(市)间的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承办本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和普法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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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计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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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基本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审查工作;组织编制省内水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含水电站)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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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经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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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省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供水、水电价格财务调节意见,对收费制度、标准进行统筹管理;编制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和水利水产事业费预决算;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财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厅直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内部财务审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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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建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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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验收;指导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和设备监造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基本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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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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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管理和保护全省河道、水库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协调解决河道水事纠纷;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湖泊、河岸滩涂和盐碱地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组织拟定并实施大中型灌区及灌排骨干工程发展规划和续建配套、更新改造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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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水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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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政策、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全省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农村节约用水、节水灌溉、井灌区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山丘区水利发展规划;负责农村水 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全省凿井队伍资质审定;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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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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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拟定有关水土保持规范、标准,按《水土保持法》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水土保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治理区的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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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与外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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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全省水利科学研究工作和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指导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承办全省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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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 业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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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研究拟订全省渔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对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执法监督;研究制定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科研、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厅直水产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全省水产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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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劳资教育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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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专家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厅管干部的管理;组织厅管干部,国家公务员、厅直科技干部的培训;指导水利行业教育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厅直单位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因公致伤评残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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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公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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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指导全省大型水库、灌渠、机电灌站的治安管理工作和厅直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查破一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特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维护各项水利法规,保障水利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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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党委 |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