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 持 政 策
第一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的所有企业。
第二条 企业扶持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列支。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社会工作方面保证了管委会总体目标完成的企业,开发区财政可根据企业对开发区发展所做的贡献按照其缴纳税收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1、凡通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生产年度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前三年所得税的全部,第四-六年所缴纳的50%给予扶持。
2、从生产年度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增值税的80%,后五年增税的50%,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的30%给予扶持。
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第一项所得税扶持政策外,上交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增值税的全部,后五年的50%给予以扶持;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的35%给予扶持。
4、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已缴属地方收入所得税全部给予扶持;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已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的70%给予扶持。
(二)对开发区内三资企业的扶持
1、生产性“三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前两年的全部,第三——五年企业所得税的50%给予扶持。
2、三资企业上交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增值税的70%,后五年增值税的40%予以扶持,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的30%给予扶持。
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资企业,除享受上缴所得税扶持政策外,企业上交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增值税的80%,后五年增值税的40%,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缴纳的35%予以扶持。
4、非生产性的”三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经营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一年企业所得税的70%,后五年企业所得税的50%,上缴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缴税的30%予以扶持。
(三)对此符合产业政策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
1、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型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生产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一年缴纳所得税的70%,后五年缴纳所得税的40%予以扶持。上缴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增值税的50%,后五年增值税的25%,五年内缴纳属地方收入营业税的20%,予以扶持。
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生产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一年缴纳所得税的全部,后五年缴纳所得税的40%;企业缴纳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增值税的70%,后五年的30%,五年内属地方收入营业税的25%,予以扶持。
2、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贸易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所缴营业税的30%予以扶持。
3、民营企业安排下岗职工人数超过该企业职工总数的50%,除享受以上两项扶持政策外,从营运之日起,前四年的所得税全部予以扶持。
4、能够综合利用本企业和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除享受以上对应条款外,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前五年全部予以扶持。
(一)、执行本政策的企业,是指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入区、新注册、新建的各类企业。 (过去已享受开发区扶持政策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因收购、股权变动、重组、重新注册或变更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动(产业主体不变)不能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符合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于次年元月十五日前,向开发区财政局报送上年的税票、财务报表、技术研发与引进情况报告等有关资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扶持政策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开发区财政局可向企业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第六条 建立资金申报审查责任制。资金管理负责人要对申报审查工作负总责,各具体环节的办事人员要对所涉及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履行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负责,确保各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工作公正合理,快捷及时。
第七条 建立资金申报审批举报、检查、监督等制度,社会各界可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对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有关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避免资金投向改变,挪用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