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划分
根据现行的审批权限,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其性质及项目投资总额的大小分别由各级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分别由各级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 一 ) 对于不需要国家或省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各市地计委、经 ( 贸 ) 委。外经贸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为基建项目 3000 万美元,技改项目 1000 万美元,对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为 3000 万美元;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为鼓励类无上限、允许类 3000 万美元,
( 二 ) 对于需要国家或省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省级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上报。
( 三 ) 对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为 3000 万美元, 3000 万美元以上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审批。
( 四 ) 受省政府委托,各厅、局、委可自行审批其直属企业 1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外经贸厅审批其合同、章程。
( 五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不论项目投资总额大小,一律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